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县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井研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小口径步枪、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诱捕装置、猎套、鸟网、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禁止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八、举报电话:0833—3715082。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