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井研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井研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井研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规模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宜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宜养区。在宜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
1.县城、镇(街道)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研城街道化里村4、5、6组,飞跃村1、2、3、4、5、6、8组,三合村3、4、5、6、7组,新道路村1、3组,同心村1、3、4、5、6、7组,塘角村4、5、6、7组,幸福来村1、4组,红太阳村4组,霁虹村5、6、7组,高滩村3组;集益镇雨台村11组,金峰村1、3、7组;纯复镇跃进村1组,锣心村15组;宝五镇三教村2组,瓦窑村8组,曙光村5、8组,三溪村1组,塘湾村1组,群力村1、7组;千佛镇千佛村1、2、3组;研经镇横连村2、3、4、6组,共富村1组;东林镇平安村1组,东光村4、5、10组;高凤镇星星亮村1、2、4、5组,建国村5、6组,星光村9、14组;马踏镇马踏村3、9、14组,石泉村1、6组,四合村4组;王村镇集体村8、9组,永兴村1、8组,磨池村5、6、11、12、13组,新荣街社区1、2、3组,黄钵井村5、7组;三江镇解放村5组;竹园镇烈士村1、2、3、4、5、6组,大坪村1、2、3、4组,德银村18、19组,胜泉村7、8组,石牛村1、2、3、4、5组,新塘村10组;门坎镇门坎村1、12组,关音村15组;周坡镇周坡村1、9组,团山村1、2组,友盟村2组,金紫村1、2组,乌抛村1组;镇阳镇镇阳村1、2、3、5、6、8、9组,石龙村1组,天湖村3组。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研城街道取水口来凤村5组,同心村5组,飞跃村7组,原高滩乡取水口高滩村3组;纯复镇取水口锣心村1、2、3、5、6、7组,原分全乡取水口全胜村5组;宝五镇卢家堰自来水取水口曙光村5组,三溪村2、3组;研经镇取水口柏家村9组;东林镇取水口沙溪村1、8、9组;高凤镇取水口潜力村1、8、9、10、11组;马踏镇原四合乡取水口四合水库四合村6组,原黄钵乡取水口黄钵村6、7、8组;王村镇取水口小桥村3组;三江镇取水口新胜村1、13、14组;竹园镇取水口烈士村1、2、15、16组,大坪村1、10、11组,原胜泉乡取水口川山洞村1、2、3、9、10、11、17组,胜泉村6组,原石牛乡取水口大胜村12组;门坎镇取水口门坎水库门坎村12组,大水湾村17组,关音村3、4、5、14、15、16组;周坡镇黑龙滩饮水工程石马村5、6组,团山村4组,友盟村2、3组,周坡村2组,官堰水库乌抛村2、6、7组,大佛水库团结村4、5、6组,大力村1、2、3、4、5、6组,龙凤桥村7、8组,金紫村1、2组;集益镇原金峰乡取水口战斗村5组;镇阳镇复兴水库石牛坝村1、2、7、12组,镇阳村8、9、11组,云峰村11组,谭家沟水库云峰村10组,原天云乡取水口两河村6组。
3.省级(含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千佛镇民建村3组雷畅故居;三江镇新胜村2组三江宋塔。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范围(已划入禁养区的除外)。
1.县城建成区、镇(街道)城镇建成区外规划区,行政村人口集居点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禁养区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县域内茫溪河(新桥水坝至茫溪河出境断面)干流两岸纵深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主要支流(研溪河、赛公河、殷家河、东林河、月波河、黄钵河、磨池河、泥溪河、球溪河、花椒溪、麻柳沟)两岸纵深外延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工业集中区规划区及其外延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县域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米范围内的区域。
6.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及校核洪水位200米范围内的区域;小一型、小二型水库管理范围及校核洪水位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环境总量控制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域。
(三)畜禽规模养殖宜养区范围。
井研县行政区域内在禁养区、限养区外,符合本县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为宜养区。在宜养殖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当地环境承载量要求,合理布局,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标准化养殖。
六、工作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搬迁或者关闭;不搬迁或者不关闭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逐步减少养殖规模。限养区内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鼓励搬迁或停止养殖。
(三)宜养区内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畜禽养殖项目规划、立项等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于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井研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井府发〔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