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城区原煤燃烧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优良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井研实际,研究确定井研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井研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井研县研城镇建成区,北至希望大道,南至石家桥工业园区,西至蒲亭新村入口,东至大件公路。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能直接燃烧的其他物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停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内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当在2017年6月30日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鼓励、引导使用清洁能源,不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