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确保我县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全县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或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二、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范围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燃放烟花鞭炮、垂钓或者放风筝、气球及其他空中物体。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燃烧香蜡纸钱;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增加建(构)筑物高度;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须经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以下作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运输机械及其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应当适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进行安全修剪或砍伐。拒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依法修剪或砍伐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林木并不给予补偿。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损失电量折价之和赔偿直接经济损失;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制止或清除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县经信、公安、住建、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安监、林业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电力企业维护电力线路安全。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