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已经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县政府办公室于2016年8月4日印发的《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井府办发〔2016〕16号)同时废止。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加强项目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管理,细化工作举措,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408号)和《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易地扶贫搬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尊重贫困群众主体权利、农民自身性脱贫能力和农民脱贫致富为主要任务,以群众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为基本评判标准,以易地扶贫搬迁为基本手段,切实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贫困地区生存环境、生态环境,努力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任务。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规划制订、统筹协调、实施方案执行落实、项目检查验收考核等相关工作。各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宣传发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计划管理、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工程质量和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二章搬迁对象及对象确定
第四条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是在扶贫信息系统中已标注为“易地扶贫搬迁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的特殊人群,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不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
第五条采取统规自建分散安置方式为主,进城镇购买商品房为辅两种方式。
(一)自主建房。搬迁户自主选择地点进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尽量选择靠近公共服务或公共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建房用地自行解决,分散安置选址须报村委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建房须聘请有工匠资质的农房服务队或农村工匠,乡镇要指导分散安置户选择户型设计方案。
(二)进城镇购买商品房。选择在县城或集镇规划区内购买商品房(含有房屋产权的二手房)的农户,须经所在村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认定,其家庭成员具有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在县城、集镇能够落实经商、务工等稳定就业岗位或能够兼顾农业生产,收入来源足够在城镇居家度日,且不因购房而新增负债,并签订承诺书。
第六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依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户主申请。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户申请表》。
(二)村组初审。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脱贫办审核。
(四)县级审批。县脱贫办对乡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实施计划。
第七条搬迁对象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个别搬迁对象确需调整的,须经农户申请、村委会讨论、乡镇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脱贫办、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八条规划选址。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充分征求搬迁农户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安置地点,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报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落实建设用地。搬迁农户选址确定后,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所需建设用地由项目乡镇统一报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审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占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由各乡镇统一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批。新占地的,由县政府统一上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再由县审批到户,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户房屋建设由搬迁农户自行组织建设,县住建局对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工作,旧宅基地由搬迁农户自行复垦。各项目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各乡镇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应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在项目建设地设置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建设标准及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的通知》(发改地区〔2016〕429号)精神,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主体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第十三条农户新建住房根据政策范围内的建房面积可因地制宜地在县住建局提供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户型图图集》中自行选择适合的户型,建房须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且住房应功能齐全。
第十四条补助标准
住房建设:农户自建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且不得超过25平方米,住房面积和质量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平均补助农户1.5万元/人,但每户最高补助金额按单位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800元/平方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准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按时间要求完成住房建设的;不按要求自行拆除原旧房、对原宅基地不进行复垦的;原地建房的。
进城镇购买商品房(含有房屋产权的二手房)的,其建筑面积每人不低于18平方米且不超过25平方米,补助农户1.5万元/人;对购买二手房的房屋,必须达到可以正常生活居住的条件。
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县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分类逐项验收,项目验收程序为:
提出申请:农房建设由农户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申请资料需具备搬迁户确认、规划选址、旧房及新房建设照片、宅基地复垦照片等证明材料;对进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户,需具备搬迁户确认、购买商品房、旧房及宅基地复垦照片等证明材料;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村向乡镇提出验收申请。
乡镇初验:由项目乡镇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等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全面初验,出具验收报告,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验收: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如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或项目农户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移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管理,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发挥效益。农户宅基地使用及房屋产权证由农户自行办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乡镇要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农户档案卡册,旧房照片,住房建设照片,建成后住房照片,宅基地复垦验收表及照片,农户搬迁申请,兑现补助花名册等原始资料。
(二)实施项目的上报文件、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计划下达文件。
(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图纸、图片、声像材料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审计报告、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施工合同文件、立项文件、监理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统计资料等。
(五)制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签订的责任文书、项目建设的会议记录及总结、宣传报道资料等。
(六)各阶段公示和公告的资料和照片。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资本金、信贷资金组成。按照《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
第十九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严格按照要求使用资金,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按年度投资计划、财务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县政府授权县国投公司承接省国农公司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负责以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用的方式偿还资金本息、税费、购买服务资金等资本核算管理工作,并按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建设进度拨付项目资金,设立扶贫资金专户,所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纳入专户统一核算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按下达渠道的规定执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脱贫办等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审批使用按照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级审核审批,由建档立卡贫困户或用款人提出用款需求申请,经乡镇政府统一填报《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审批表》、相关部门逐级审批。
(一)建房补助资金。住房建设采取统规自建的,基础完成后拨付住房补助资金的30%,住房工程量完成100%时,再拨付住房补助资金的40%,房屋竣工验收及旧宅基地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住房补助资金,由项目乡镇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划拨申请,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或县国投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到搬迁户银行卡。进城镇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付款依据原件、纳税票据、县房管所审核的房屋备案表等相关材料,旧宅基地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由项目乡镇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资金划拨申请,经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或县国投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到搬迁户银行卡。
流程为:建房完工搬迁和旧宅拆除复垦验收合格后,依据补助标准提出申请→填报《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村编制建房补助花名册→搬迁户确认签字盖手印→村级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财政局或县国投公司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到搬迁户银行卡。
(二)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耕地建设的项目资金。项目基础完成后,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比例预拨项目资金作为启动资金,用于支付工程人员工资、材料款和运输费用等,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项目资金的35%,工程完成并竣工验收后按照审计确认金额扣除10%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工程款。项目交付使用至质保期到期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无质量问题方可退还质保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村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流程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用款申请报项目乡镇审核→填报《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审批表》→县脱贫办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县国投公司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监测台账》,如实反映安置区名称、地点、建设内容、搬迁人员情况、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等内容。县国投公司财务人员每月应汇总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支付监测台账》。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县级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编制全县搬迁计划、指导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立项、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以及补助资金的落实等工作。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向项目实施乡镇收集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户搬迁和安置、投资完成等信息报表。
县脱贫办负责按照精准扶贫要求审核、提供“易地扶贫搬迁一批”系统对象,并围绕安置区实施其他扶贫项目。会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审核确定和人员变更报批手续。结合扶贫新村建设,牵头做好安置区规划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承担的财政资金筹措及资金监管,制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贷款资金使用和支付管理办法。
县国投公司负责承接上级项目资本金和省国农公司转贷的长期低息贷款,建立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监测台账。
县住建局负责自主分散安置住房图集设计,负责指导乡镇建管办加强对房屋建设规划选址、质量、面积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保障及土地调规、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安置区供水项目和易地扶贫搬迁农户饮水项目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道路规划,指导安置区道路建设项目实施。
县农业局负责围绕安置区做好产业规划,指导好搬迁户发展产业;负责沼气池项目的争取和实施。
第二十三条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参与项目全过程监管,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资金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考评制。县发改局、县脱贫办组织县级相关部门,采取乡镇自评、县级全面考核的方法,对项目目标、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与下年项目资金安排相挂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井研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勇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智勇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汪秀丽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李源源县政府副县长、黄钵乡党委书记
成员:余沁阳县发改局局长
朱涛县委农委办主任、县脱贫办主任
曾宗银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巫惠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冯颜县财政局局长
程宇县农业局局长
彭毅县水务局局长
许建平县林业局局长
熊福友县交通局局长
廖苻荃县住建局局长
李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吴建新县教育局局长
梁志华县卫计局局长
何力东县民政局局长
余波县审计局局长
潘卫平县国投公司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由余沁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