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研县县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44条,分为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暂行规定》确定了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最短不少于7日,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三)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程序。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起草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县政府审议。
(四)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暂行规定》规定了决策草案提交县政府决策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决策相关法定程序。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