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研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受害人依法获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制定《井研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202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县生态环境逐步提升,县域内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与此同时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现象,我县特别是鸟类、兽类损害农作物现象频频发生,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由于救济机制缺位,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制定“补偿细则”,可以给受害群众合理经济补偿,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限定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本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三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第四条规定了不适用本细则的2种情形和不予补偿的6种情形。
(三)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则》第五条规定,本细则实施的主管部门是县自然资源局。县级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六条规定,造成人员不同程度身体伤害的,且符合政府补偿的情形,根据认定的伤害程度或死亡的,依照相关标准,给予不同的补偿金。造成一般性财产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
1.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开展调查、取证、核实真实性和致害情形;
3.镇(街道)组织公示;
4.镇(街道)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自然资源局;
5.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和定损;
6.县自然资源局向县政府提出定损和补偿建议;
7.县政府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补偿的决定;
8.县财政局收到同意补偿的决定后将补偿资金下达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拨付给申请人。
《细则》还明确了各流程的时效性,申请人、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