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井研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井府公〔2023〕19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井研县研城街道高坡村1组、11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约2.1749公顷(实际征收面积以打桩放线测绘面积为准),其中:农用地2.1749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3864公顷,林地0.4178公顷,园地0.1342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5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全部用于井研县河东滨河路延伸段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函〔2023〕50号)规定,本批次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按井研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第Ⅰ区片4.99万元/亩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乡村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安置。
五、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研城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县自然资源局将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