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5日
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恢复
6.1 灾后救助
6.2 灾后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参照情形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乐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井研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县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会商核定、趋势研判、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灾种和工作需要设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建议。必要时可申请市级专家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业)、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预警或风险研判情况向重点镇(街道)前置救灾物资;
(4)督促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会同县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镇(街道)和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给县应急局,各镇(街道)相关站(所、室)应及时将收集到的灾害情况通报给所属镇(街道)。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各镇(街道)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各镇(街道)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灾情稳定前,受灾镇(街道)应当根据灾情变化,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视情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核查,核定灾害损失。
4.1.7 对干旱灾害,受灾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文广体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县应急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局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6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县委、县政府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和救灾需求会商研判。
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受灾情况和救助需求情况,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请求增援事项等。
(2)分设前后方工作组。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协调受灾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发放、志愿者管理等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后方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调救助工作。
(3)汇总发布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有关涉灾部门会商灾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镇(街道)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积极向上争取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紧急调拨、协调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镇(街道)做好救灾款物发放和使用,会同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协调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局迅速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驻研部队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住建局统筹组织有关单位协调救灾安置板房搭建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镇(街道)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并加强受灾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经信局会同县应急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井研金融监管支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务局指导受灾镇(街道)水利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经信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信局组织做好受灾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以及受灾群众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科学、安全选址技术服务保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井研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开展受灾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15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救助工作开展情况等。
(2)分设前后方工作组。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领导下,协调指导受灾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后方工作组在突发事件指挥机构领导下协调救助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统筹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会同县发改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等部门协调指导生活救灾物资、食品和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县住建局根据需要,指导受灾地区搭建救灾安置板房。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服务保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井研金融监管支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公安局指导并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秩序监管,确保市场稳定。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等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县级有关部门、镇(街道)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游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受灾镇(街道)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视情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决定。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属地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县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改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会同县发改局根据受灾镇(街道)需求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井研金融监管支局协调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市场秩序监管,确保市场稳定。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游局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一个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5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镇(街道)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实地核查灾情,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4)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镇(街道)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局、县发改局根据受灾镇(街道)需求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做好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县应急局迅速统筹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国资局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应急志愿服务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人武部根据县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应急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市场秩序监管,确保市场稳定。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广体旅游局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镇(街道),或灾害对受灾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改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县启动三级以上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接到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通报后,灾情涉及我县的要立即启动对应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恢复
6.1 灾后救助
6.1.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要指导受灾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1.3 受灾镇(街道)要根据灾情提出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1.4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受灾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1.2 冬春救助
6.1.2.1 受灾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1.2.2 受灾镇(街道)应当在每年9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应急局备案。
6.1.2.3 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1.2.4 根据受灾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县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1.2.5 县应急局根据各镇(街道)申报的需衣被等物资救助人口规模,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
6.1.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1.3.1 县政府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
6.1.3.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1.3.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1.3.4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局根据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对象规模。
6.1.3.5 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6.1.3.6 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采取全覆盖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实地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的评估报告后,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1.3.7 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1.3.8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2 灾后恢复重建
县发改局根据灾害损失评估和灾区受损实际,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产业、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等恢复重建,根据需要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保障有关应急经费。县政府按照《四川省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 县委、县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4 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局积极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
7.1.5 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县级物资管理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各镇(街道)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利用村委会院坝、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电力、通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共同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分析,在省、市指导下完善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部门预案以及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镇(街道)级预案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镇(街道)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井府办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名词解释
3.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响应主体表
附件1
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名词解释
自然灾害: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涉灾部门:本预案所指涉灾部门,是指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须提供本部门(行业)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的部门。主要包括:发改、经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体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
24小时零报告制度: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24小时须至少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要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
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以及因灾受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殉职)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援救灾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当一并统计在内。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不能居住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蓄滞洪区运用转移人员;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低洼易涝区、山洪灾害威胁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短期内(一般超过2日)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形:①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或者短缺,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②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者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者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或者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③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者被困,无法购买或者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④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⑤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干旱灾害除外)。
倒塌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者承重构件多数倾倒,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指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指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附件3
井研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响应主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