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能源主管部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地方电网、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清洁能源消纳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受限断面内水电丰水期弃水电量消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四川省继续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的批复》 (发改价格〔2022〕 1910号),经研究,现就我省继续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弃水电量规模
相关市(州)和水电企业要根据各地2020—2022 年弃水情况和当年来水情况、市场供求、电网输送能力等,依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水能利用率计算导则》,对当年丰水期(5-10月,下同)弃水电量规模进行预测申报。省能源局牵头组织认定,并发文明确试点期间每年水电消纳示范区各水电企业弃水电量交易规模。弃水电量消纳要统筹考虑省内和外送需要,保障国家电力外送通道正常运行。2023年弃水电量交易规模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明确四川省2023年水电消纳示范区弃水电量交易规模的通知》 (川发改能源〔2022〕 756号)和2023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组织实施
弃水电量消纳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等相关要求,具体企业名单由相关市(州)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备案,并抄送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市(州)要积极引导发用双方开展试点交易,促进弃水电量“能用尽用”。具体交易方式等按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和电力交易指导意见执行。地方电网供区内电力用户参与水电消纳示范交易,不受"2022年用电量应大于1000万千瓦时”条件限制。
三、电价执行标准
为更加精准消纳丰水期弃水电量,避免增加枯水期保供压力,引导消纳主体实行丰水期、枯水期差异化用电策略,弃水电量电价执行时间为丰水期。弃水电量电价由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线损)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电力用户输配电价(含线损)继续按单一制每千瓦时0.04元执行,地方电网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结算的网间弃水电量输配电价(含线损)按用户输配电价水平的70%执行,非弃水电量和枯水期(11月一次年4月)用电量按现行电价形成机制、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水平以及电网企业间输配电价临时结算方式相关规定执行。原选择执行全年综合电价的弃水电量消纳用户,应在2023年1月选择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当月申请当月生效。弃水电量不纳入四川省电网输配电价第三监管周期电量核定基数。
四、其他事项
(一)请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精心组织实施,严格审核把关,指导符合条件的水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积极参与试点,促进弃水电量消纳。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请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地方电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弃水电量交易和结算信息单独归集、单独反映,记录参与弃水电量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及对应的交易电量、电价等相应信息。上述弃水电量信息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汇总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各省级有关部门。
(三)继续开展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弃水电量消纳试点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后不再延长试点期限。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23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