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政策解读:《井研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郁闭度0.2以上)以及林地周边100米范围以内。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秸秆、焚烧垃圾、开垦烧荒、烧田埂、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三)严禁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火源;
(四)严禁未经同意的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严禁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应当配置灭火机具,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标识标牌,并向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宣传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灭火区,其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七、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祭祀、旅游、野营、登山、庙会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相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管理。
八、在森林防火区内建设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灭火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灭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3—3718058。
十、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