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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9-04-28 信息来源: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井研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市政协的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愿望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五条  在政协井研县委员会领导下,政协委员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委联委”)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县委、县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县的实施,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对口协商会、界别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委员述职。委员每年应向所在专委会或界别活动小组述职,并提交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民主监督、专题研讨和学习考察活动,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应邀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专题视察监督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四条  通过县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五条  大会发言。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专题协商会等会议期间进行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
常委应每年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或专题协商会上积极作议政发言或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第十六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与界别和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形势报告和专题培训等。
第十八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扶贫济困、公益慈善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维护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二十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商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二十一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形式,完善县政协门户网站、提案管理系统、委员履职服务平台,运用好省、市政协网络互动平台,搭建“互联网+”履职平台,丰富履职方式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二十二条  提供服务保障。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党委、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商,扩大委员参与面,探索由界别和委员联名提出议题,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健全与委员联络制度,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建立覆盖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委员,界别,专门委员会主任、分工联系所在专委会委员等制度。政协定期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四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履职信息管理工作由委联委负责汇总,政协办公室、各专委、界别活动小组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委员(或常委)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的,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县政协委员联络委书面请假,并经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全体会议提前向会议秘书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前向县政协委员联络委请假,并经县政协主要领导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八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九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或作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县政协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履职管理,实行履职考核,提高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委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促进和加强委员队伍建设。履职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与委员履职情况相符。
第三十一条  委员履职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等次将反馈给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或委员推荐单位,同时通报县委组织部和县委统战部。
(二)考核结果为开展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等表扬活动提供依据。考核结果将作为县政协换届时推荐连任下届委员人选的参考依据。
(三)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劝其辞去委员职务。被劝辞者应在三十天内向县政协书面提出辞职申请,逾期给予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撤销委员资格处分按有关程序办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井政协办〔2017〕43号)文件,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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