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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井研县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3-09-05 信息来源: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 分享到:


 (2006年11月2日井研县政协七届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调研视察成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研视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调研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调研视察的主要内容: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委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调研视察工作坚持统筹安排、统一组织、上下协作、周到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围绕中共井研县委、井研县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题以及人民群众和政协委员关注的问题,确定调研视察题目。调研视察题目可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提出,也可由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提出。
  第七条 根据调研视察题目制定调研视察计划。每年年初,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就调研视察题目和年度调研视察活动安排提出建议,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报县委审定批转执行。调研视察计划应包括调研视察题目,调研视察时间、地点,组团安排,调研视察组负责人等。
  第八条 政协井研县委员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可委托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办公室统筹协调。按照政协井研县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视察题目,专门委员会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调研视察活动。
  第九条 采取自愿报名和邀请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委员参加调研视察。委员参加调研视察时,要按照日程参加各项活动,认真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履行职责。
  第十条 根据调研视察计划,围绕调研视察内容,与有关部门、乡镇协商制定调研视察日程,安排调研视察活动。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组出行前,应召开预备会,明确调研视察活动安排,介绍调研视察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调研视察活动一般采取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研视察活动结束时,应与调研视察地党、政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交换意见,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调研视察活动结束后,调研视察组应形成调研视察报告。调研视察报告一般应送政协井研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阅,如需要可在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印发常委委员参阅。重要的报告可提请主度会议审议,报送中共井研县委或井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个人的建议可写成提案,也可作为社情民意反映。
  第十四条 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为委员调研视察安排工作人员,负责调研视察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政协井研县委员办公室根据调研视察计划安排调研视察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委员调研视察的新闻报道工作,由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安排,在井研县新闻媒体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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