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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04 信息来源: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 分享到:

(井委办发〔2013〕7号)

  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中共乐山市委办公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委办发〔201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政协提案质量保障机制
  政协组织要加强专题培训,按照“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和“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的要求,注重引导委员围绕全县工作大局撰写提案,注重向社会各界征集提案线索,注重把高质量的调研和协商成果转化为政协提案,切实提高提案质量。要加大提案审查工作力度,完善提案分类办法,细化提案审查标准,规范提案审查程序。要加强政协组织提案工作机构自身建设,强化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健全提案征集、提案内容整合、重点提案遴选、提案质量评议、提案办理协商、提案内容及答复意见公开等机制,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二、健全政协提案联合交办机制
  县级有关部门和政协提案委员会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提案的分类甄选和确定承办单位的工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由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协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提案交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办理。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政协提案交接工作,收到提案后认真清点、核对、签收,如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三、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
  要落实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健全提案签收、领导签批、提案交办、提案督办、意见采纳、提案回复、办理总结、考核评价等责任和质量保障内部运行机制。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及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办理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注重总结办理经验,办理政协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要在全部提案办结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和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健全政协提案建议采纳机制
  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切实把办理提案与推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较强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报送有关领导,或由相关机构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发挥提案的决策参考作用。
  五、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协商机制
  各承办单位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主体,要围绕“办前了解意图、办中沟通协商、办后及时回访”的办理工作流程,强化提案办理协商,逐步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要采取电话联系、面商座谈、联合调研视察、情况通报、登门走访及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等方式,准确把握提案者的真实意图,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提办双方良性互动。对联合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之间也要注意沟通协作,主办单位要主动协调,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六、健全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机制
  要坚持党政领导阅批重要提案、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提案的制度,对于事关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以及县领导重点批示或领衔督办的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业务骨干具体承办责任制,通过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形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提案办理富有实效。要高度重视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界别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各承办单位可根据自身目标任务,确定重点办理提案,以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
  七、健全政协提案办理答复机制 
  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之日起5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要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每件提案办理结果均要征求提案者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或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提案答复应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按规定的公文格式行文,根据意见采纳情况标注办理类别。 
  八、健全政协提案办理督查机制
  要采取党委政府政务督查、政协领导领衔督办、政协专门机构业务督办、政协委员民主督办、承办单位自查督办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提案办理制度、提案办理进度、提案办理实效、协商办理情况、不满意提案二次回复、承诺事项后续落实的督促检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开展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督查,特别是对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政协组织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九、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机制
  要坚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目标和绩效考核,把是否重视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提案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对政协优秀提案、先进提案承办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给予表彰;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进行批评教育。要支持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十、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
  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要在每年第四季度的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政府系统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要大力宣传人民政协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有效做法,宣传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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