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政协第七届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8日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井研县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井研县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扣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商议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宪法法律、政协章程以及国家、省、市、县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就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井研县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根据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协助政协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九条 围绕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开展政协民主监督。
第十条 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交流交往;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明政、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和合作共事的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委员履行职责、联系界别开展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当在本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精干、高效,设主任一人,专职副主任和兼职副主任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按照“尊重委员意愿、政协组织协调、委员参加全覆盖、不交叉重复”的原则,从委员中产生。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一般应征求委员本人意愿。为便于联系委员组织开展工作,保持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大致平衡,结合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委员职业、专业特长优势,在尊重委员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统筹,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经委员联络委统筹,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决定。
根据委员履职和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可作适当调整或增补,经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按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委员也可主动要求参加其他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全体会议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程序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县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要对工作作??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承办县政协重大协商、民主监督等事项,应采取多种履职方式献计出力,统筹各方力量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主任会议、全体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调整或增补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题调查、专题视察、专题协商、专题考察、专题座谈和其他形式多样的活动,以调查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反映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所联系的界别和参加单位开展活动,为界别和参加单位开展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同省政协、市政协对口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工作,争取业务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等沟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开展对口协商,推动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稿,应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审定,分管副主席签发;重大问题,应报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专门委员会文稿需以政协井研县委员会或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按《井研县政协公文办理流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协办公室做好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保障、车辆安排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县政协办公室协助专门委员会做好会议、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照本通则精神,制定出各自的工作简则。提案委员会同时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井研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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