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规范和推动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民主评议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被评议单位是否改进了作风、促进了工作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三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由主席会提出,主要为当年政协全委会议上委员集中测评名次靠后的部门,也可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对某一重大方面开展民主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情况;
(三)履行工作职能,完成目标任务情况;
(四)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办理情况;
(五)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其机关作风建设、服务水平和勤政廉洁情况;
(六)对人民政协工作及开展活动的参与情况;
(七)对政协的提案、建议案、会议意见建议、调研视察报告等办理落实情况。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第五条 评议的主要程序
评议工作分为组织准备、调研、组织评议、跟踪问效四个阶段。
第六条 组织准备阶段
(一)建立机构。成立由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及相关专委会负责人组成的民主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工作。
(二)选聘评议人员。根据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性质,县政协从党政机关、相关界别中选聘具有相应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县政协委员,也可根据情况邀请部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参加。
(三)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被评议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在走访、调研、召开有关会议的基础上,拟定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案。督促并指导被评议单位按照县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接受评议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开展专题培训。组织评议人员有针对性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评议单位的职能职责,熟悉和掌握评议的基本方法和要求。
(五)召开有被评议单位职工参加的民主评议工作动员会。
第七条 调研阶段
(一)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问卷、网络等民意调查。
(二)专题调研。根据民主评议内容,分成若干问题进行专题调研,采取集体调研与个人调研相结合、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查阅有关工作档案、听汇报、走访服务对象、问卷调查等方法,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交换意见,以评促改。针对评议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民主评议工作组应及时向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通报。重要问题应及时向中共井研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四)撰写调研报告和委员发言材料。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由相关专委会经过充分讨论,起草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报告,提交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参加调研的委员要从不同角度,选择自己关注的问题,写出书面发言材料,在评议会上发言。
第八条 组织民主评议阶段
(一)召开民主评议会。政协领导讲话;被评议单位汇报工作情况;通报被评议单位的调研报告;委员评议发言;民主测评;被评议单位表态发言;县委、政府领导讲话。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议单位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评议邀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旁听。
(四)总结报送。对开展民主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写出民主评议工作情况报告,经县政协办公室审核、分管副主席审定和县政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中共井研县委、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跟踪问效阶段
(一)制定整改措施。被评议单位在评议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针对民主评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出具体整改方案,报县政协。
(二)跟踪视察。评议单位整改结束后,在3个月内应将工作整改情况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反馈情况。
第四章 民主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民主评议过程中发现被评议单位有违纪、违法问题,评议组应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纪委。
第十一条 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作为考核部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民主评议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工作由民主评议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参与评议,听取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被评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协民主评议工作,正确对待,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人员在评议工作中应做到公道、正派,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中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议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对评议工作的文件资料进行装订成册,移交县政协办公室存档。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把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扩大民主评议的社会影响,增强政协民主评议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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