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政协井研县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9年4月28日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委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中共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井研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井研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井研县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井研县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井研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井研县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井研县委员会是否提前或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提前或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施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乐山市委员会作出的全国、全省、全市性决议;
﹙六﹚执行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井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井研县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决定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三)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行使政协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述职,并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八条 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常务委员会专题协商会议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确定,一般应于会前半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井研县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中共乐山市委、市人民政府、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中共井研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三﹚审议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商讨论全县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听取中共井研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提交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六﹚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邀请中共井研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情况,听取意见;邀请驻井研的市政协委员,不是市政协委员的有代表性的人士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井研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门委员会专职特邀副主任、县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讨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按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批准。县政协委员联络委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协主席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由县政协委员联络委负责统计并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予以通报。县政协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常务委员出席会议情况,并抄送县委组织部、统战部、所在党派和单位。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就某项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协商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不定期举办专题学习会。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井研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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