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政协第七届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修订)
为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使民主监督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加富有实效,制定本办法。
一、民主评议是指县政协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计划、有组织、有选择地对县委、县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听取汇报,视察调研,收集社情民意,与被评议单位进行面对面协商,提出批评建议,督促被评议单位不断改进工作的一种民主监督形式。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是被评议单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履行职能职责,班子团结,工作作风,清正廉洁,为民服务等情况。
三、民主评议的对象为县委、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也可根据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对某一重大方面工作开展民主评议。
四、民主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民主评议对象由县政协主席会根据当年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年初提出被评议单位建议名单,报县委同意,由县政协常委会组织实施。
六、民主评议前要制定民主评议方案,方案包括民主评议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要求等。
七、民主评议工作分宣传动员、调查研究、群众测评;常委会评议、反馈意见;督促整改、追踪督查三个阶段进行。
八、广泛开展群众测评,向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社会各界发放民主评议测评表或问卷调查表不少于60份,测评意见作为常委会评议依据。
九、民主评议的结果划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为满意,75%至85%为基本满意,75%以下为不满意。
十、常委会评议后形成的综合意见,报县委,送县政府、县委组织部,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晋职晋级参考。
十一、被民主评议的单位要根据县政协民主评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政协,县政协跟踪督查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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