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9日县政协八届五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四川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乐山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县委、县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经县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井研县委员会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做好提案办理中的协调工作,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和经验交流;
(十)加强与中共井研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协同互动,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
(二)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
(三)参加县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
(四)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例会、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相关提案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究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未予立案的,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并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建议相关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后,提请主席会议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对时间性强的提案,应作为急办提案,及时送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筹交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井研县委办公室统筹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井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统筹交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县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和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或说明。
(六)办理提案,特别是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等集体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提案者的意见。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由政协领导审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提案承办 单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政协领导领衔,提案工作机构、相关专门委员会与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回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办理,提案委员会可视情况,组织委员和相关部门进行视察,促进提案的办理落实。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有关领导。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提案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八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进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政协井研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政协井研县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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