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 政策解读:《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井研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有关镇人民政府、研城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井研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井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日
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井研段)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实施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项目(井研段)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井府公〔2023〕5号)、《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井府公〔2023〕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本方案实施主体为井研县自然资源局,由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委托项目涉及镇(街道)组织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一、本方案所称的主体房是指符合主体房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和土木结构)和功能且用于生活居住,外墙高度在2.2米以上的房屋,主体房以外的房屋为附属房或其他附属设施。
二、征地范围内除宅基地上修建的生活居住及附属房屋以外的建设成本超过附件1、3补偿标准的其他建筑物不在本方案实施范围内,另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三、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包括: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转让、互换、租赁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擅自办理前述所列事项的,拆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拆迁安置对象应具备征地安置人员条件(零星征地需要拆迁的房屋涉及人员方可进行安置),但已享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人员除外。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审查在井研行政区域内无其他登记房产且常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未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国企及其他财政供养在编在岗人员除外),凭被征地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五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认可,村委会加盖公章),在拆迁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后也可纳入拆迁安置:
(一)征地公告发布前已与具备征地安置人员条件的拆迁安置对象结婚且婚姻在存续期内的城镇户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具备被拆迁房屋的法定所有权(含共有权)资格的城镇户籍人员(从本组婚迁至其他村组的农村户籍人员不适用此条款)。
五、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时间内自行组织搬迁,被拆迁房屋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拆除被拆迁房屋。
六、根据拆迁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别采用安置房安置、房票安置、产权价购安置、作价补偿统规自建安置的方式。
(一)房票安置。
适用对象:征地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有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被征收人房屋按附件1、4规定标准进行旧房及附属设施补偿后,进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后被征收人不能重新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房票金额=项目货币化安置单价×应安置人数×应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纯复镇、研经镇、集益镇项目货币化安置单价为2250元/平方米;研城街道、宝五镇项目货币化安置单价为3290元/平方米。项目奖励单价为100元/平方米,房票安置奖励=项目奖励单价×应安置面积内实际购房面积。除项目奖励之外,原则上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金补贴形式让利于被征收人。现金补贴额度由县相关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谈判后予以确定,并于征收公告发布前向被征收人公布。房票用于购买井研县范围内经县住建局审核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住房、商业用房)。房票持有人自主选购井研县范围内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后持房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征收补偿协议等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房票安置奖励,经征收实施主体审核无误后,以现金形式支付到人。
1.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房屋征收协议书,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房票应当记载补偿方式及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有效日期、购房补助标准等内容。原则上1份补偿安置协议出具1张房票。被征收人可在选房后7日内根据购房需要向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对房票进行拆分。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拆除原房后,应在签订征收协议生效后60日内向征收实施主体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同放弃房票安置权利。
(3)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井研县范围内纳入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证明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购房契税按照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共同办理房票结算相关业务。
2.房票安置资金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并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拆除原房后,征收人按期拨付协议内约定房票安置之外的全部补偿、补助及奖励金额。
(2)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纳入房票安置房源库的新建商品房,实际购房面积未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项目奖励单价×实际购房面积进行计算;实际购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房票安置奖励按照项目奖励单价×应安置面积进行计算。购房金额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0%,房票金额使用达到限定比例后尚有结余,房票被征收人可向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申请货币兑付房票票面结余。若被征收人坚持选择房票安置,但又不能达到房票安置总价80%以上的使用比例,房屋征收实施主体按房票金额的20%向被征收人补差,房票金额的其余差额部分视为被征收人放弃。被征收人选购房源的实际成交购房款总额超过其房票金额的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补差。
(3)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人按房票开出时的其他货币化安置方式与被征收人重新结算。确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经征收实施主体批准最长可延长有效期6个月。逾期后,房票自动失效,由征收人按本方案的产权价购安置补偿标准重新进行结算。
(4)房票实行实名制,原则上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被征收人在井研行政区域内拥有一套或以上住房所有权的,可报经征收实施主体审批同意后进行一次转让或赠与。
(二)产权价购安置。
适用对象:征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有可居住住房证明或能通过投亲靠友解决居住住房证明方能选择产权价购安置)。
对被拆迁房屋按附件2标准补偿,由征收人以现金支付方式对被拆迁户建筑物进行一次性价购,其余建、构筑物按附件4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不再安置人员和房屋。若宅基地上建构筑物被整体产权价购的,被征收人不能重新在农村申请宅基地。
(三)作价补偿统规自建安置。
适用对象:县城规划区外征地范围内有合法房屋,且有符合新建宅基地条件的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对拆迁房屋按附件3、4进行作价补偿后,被征收人自行在本村民组集体土地上落实宅基地,选址应符合空间规划(暂未编制空间规划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实行),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同时,给予被拆迁户新建宅基地补助费,补助标准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
(四)安置房安置。
适用对象:征地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且有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1.还房安置地点。由被征地镇(街道)按规划确定的安置点。
2.还房安置原则。拆迁安置对象原则上选择本镇(街道)按规划确定的安置点或就近的安置点,拆迁安置后被征收人不能重新在农村申请宅基地。本镇(街道)无法提供安置点的,可向县政府申请提供安置房。
3.还房安置房户型。安置点安置房户型有三种,分别为A户型约75平方米、B户型约110平方米和C户型约14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按拆迁安置对象人数及家庭情况选择具体户型。
4.还房安置面积及选择。对拆迁安置对象按3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含公摊面积),被征收人原则上选择与本户安置面积相同或相近的户型及套数。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如与该户应安置面积发生差异的,位于纯复镇、集益镇、研经镇的被征收人按2250元/平方米补差,位于研城街道、宝五镇的被征收人按3290元/平方米补差。
5.征收人按照35平方米/人的标准对拆迁安置对象提供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补偿,但需要以被拆迁主体旧房面积抵扣安置面积,等面积内被征收人不补差;超过抵扣面积的被拆迁主体旧房面积由征收人按附件1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主体旧房面积不足可安置面积的,由被征收人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交差额款。被征收人旧房涉及的其他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按照附件4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6.对于不同结构的房屋,落实相应补助,具体补助如下:
(1)在抵扣面积内,修建年限在15年以内(含15年)且构造柱、圈梁等抗震结构齐备的砖木结构房屋面积按170元/平方米补助,其余砖木结构房屋不予补助。
(2)在抵扣面积内,修建年限在20年以内(含20年)的砖混(预制)结构房屋面积按19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砖混(预制)结构房屋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砖混(预制)结构房屋面积按210元/平方米补助。
(3)在抵扣面积内,修建年限在20年以内(含20年)的砖混(现浇)结构房屋面积按20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砖混(现浇)结构房屋面积按21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砖混(现浇)结构房屋面积按240元/平方米补助。
(4)在抵扣面积内,修建年限在20年以内(含20年)的钢(钢混)结构房屋面积按24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10年以内(含10年)的钢结构房屋面积按260元/平方米补助;修建年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钢结构房屋面积按280元/平方米补助。
7.交房。
(1)选房。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且积极配合征收人完成搬迁并拆除旧房的,按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先后顺序选房;同一天内有两户及以上签订拆迁协议的,按抽签先后顺序选房。
(2)证件办理。安置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办证工本费由被征收人承担,其他税费由征收人承担。
(3)水、电、气。提供的安置房应开通水、电、气,所涉户头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缴纳。
(4)房屋验收。交房时,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及时对房屋实际面积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还房安置协议面积不一致的,分别拟按照2250元/平方米(纯复镇、集益镇、研经镇)和3290元/平方米(研城街道、宝五镇)的标准补差。
(5)维修基金。被征收人应按多层安置住房20元/平方米,高层安置住房3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存房屋维修基金。
(6)物业服务费。安置点若有物业服务的,被征收人先按约0.8元/平方米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随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安置房属地村(社区)代收代管。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程序确定物管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结算。交房前,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应对所有数据进行结算。结算后方可落实安置房钥匙交接。
七、过渡费及搬家费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选择安置房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征收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房的,超期期间征收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被征收人过渡费:过渡期在12个月以内的(含12个月),过渡费150元/人·月;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300元/人·月。被拆迁户必须按签订的拆迁协议约定完成搬迁,过渡期从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征收人通知交房之日后3个月(新房装修过渡期)止。
(二)产权价购安置的,不支付被征收人过渡费。
(三)房票安置的,搬迁和装修期过渡费按200元/人·月标准支付6个月。
(四)作价补偿统规自建安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期为12个月,过渡费按被拆迁房屋主体面积6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
(五)4种方式的拆迁搬家费均按被拆迁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且在拆除通知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及所有建构筑物移交的,征收人按合法主体建筑面积给予其拆迁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票安置、产权价购、作价补偿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奖励标准。
1.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奖励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1—20日内(含20日)奖励标准为70元/平方米。
3.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
(二)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奖励标准。
1.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含10日)奖励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1—20日内(含20日)奖励标准为30元/平方米。
3.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1—30日内(含30日)奖励标准为20元/平方米。
附件:1.井研县安置房安置和房票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物旧房补偿标准.doc
6.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doc
7.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资中至乐山高速公路井研段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doc